问题讨论:同一个企业同时有2个广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个是使用绝对化用语,第二个是发布虚假广告,处罚依据是什么?,最后是择一从重,这两个的处罚额度都是20—100万元,怎么操作呢?
特别声明:本刊组织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针对此问题选取了3个重要观点给大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只是抛砖引玉,提供参考,打开思路。也不代表本号观点。你认为哪个观点正确?或者都不准确,期待你的正确观点,留言文后评论区。并请点赞、关注、收藏本号,本号会时常为你答疑解惑!
1、使用绝对化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而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2、发布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全面评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企业使用绝对化用语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详细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包括广告的内容、传播范围、维持的时间、造成的影响等,同时考虑企业的主观过错程度、是不是真的存在屡犯等情节。
2、对比两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危害程度:一般来说,虚假广告可能会对消费的人的决策产生更直接的误导,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的信息做出购买行为,进而会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危害程度相对较大。但若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涉及重大领域或对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产生了严重破坏,也有一定可能会被认为危害程度较重。
3、参考相关裁量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在裁量时还会考虑企业的配合调查情况、整改情况、违法所得等因素,综合判断后选择处罚较重的一项进行处罚。
4、制作规范的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中,应明确阐述企业存在的两种违法行为,以及择一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包括对两种违法行为的评估和对比过程,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同一个企业同时存在的使用绝对化用语和发布虚假广告这两个广告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操作方式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商业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行为作了禁止和处罚规定。不过,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对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监管“一刀切”“机械化”等问题作出了回应,明确了一些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但在未满足这些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条件时,仍应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如果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将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如公开道歉、更正广告内容等),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罚款额度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若公司在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罚将更为严厉,罚款额度将提高至广告费用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或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甚至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虽然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都是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但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企业的两个违法行为,应分别进行认定,并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和后果确定相应的处罚幅度。在确定处罚时,可以考虑企业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在处罚决定中,应明确列出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具体金额,并按照合并执行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罚款总额。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择一重处”原则,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然而,在本案例中,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因此并不直接适用“择一重处”原则。但执法部门在决定罚款总额时,可以参考该原则的精神,即对于情节更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更重的处罚。具体来说,如果其中一个违法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对该行为给予较高的罚款,以体现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还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整体情况、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的企业,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之,对于同时存在两个广告违法行为的企业,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分别认定和处罚,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最终的罚款总额。同时,也应加强执法监督和指导,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处罚依据为《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其中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依据为《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3、具体的处罚额度会根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如果广告主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等,可能会对处罚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实际执法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做出合理、公正的处罚决定。
4、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非择一从重处罚,而是各自按照相应的法规进行处罚。因为两者的处罚依据不同,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处罚主要基于《广告法》中关于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而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则依据广告费用的倍数或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时的固定罚款额度。这样可以更准确地针对不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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